南海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

作者: 来源: 录入时间:2008年06月18日
 

1. 参保对象

  已经参加南海区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,必须同时参加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;

  已参加南海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区户籍居民,可以参加或不参加居民门诊保险,但同一户口簿内所有此类人员必须同时参加或不参加。

2. 保险费用

  居民门诊保险分为 基础型 提高型 两种类型 基础型 保险费每人每年 100 元,提高型 保险费每人每年 180 元。

  居民住院保险的参保人,保险费由区、镇两级财政共负担 40% 基础型 40 提高型 72 ),个人负担 60% 基础型 60 提高型 108 )。

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,保险费 180 全部由个人负担。

3.选择参保类型

  居民以家庭(同一户口簿)为单位选择同一参保类型, 基础型 提高型( 建议选择提高型)。参保类型一经选定,一个保险年度内不能变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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