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海区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
1.更改了名称:
将“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”更名为“佛山市南海区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”。
2.提高缴费标准:
缴费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19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60元,其中240元用于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,20元用于居民住院基本医疗补充保险。各级负担比例不变,即财政负担40%共104元,个人负担60%即156元。
3.提高了报销比例:
超过起付标准的可报销金额(共付段金额),10000元(含)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从70%提高到75%,10000元以上部分由报销比例从80%提高到85%;在非定点医院的报销比例按定点医院的50%计算。
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: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,在定点医院报销90%,在非定点医院报销60%。
4.提高了年度报销限额(每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):
一个保险年度内,居民住院基本医疗累计可报销限额从3万提高到5万元,超过5万元以上的基本医疗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,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。调整后,一个保险年度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可达到15万元。
5.调整缴费方式:
参保时,参保人需一次性缴足全年个人负担的保险费;如中途停保或转保的,不作退费处理。新生儿等按原规定可中途参保的,也需缴纳全年属个人负担的保险费,从次月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。
参保人中途转职工医保的,在待遇等待期内(90天),仍继续享受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;待遇等待期结束后,才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。此类人员如本年度内停止职工医保的,可享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,直至本年度结束。
以上内容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。
- 相关信息
-
没有相关内容







